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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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苏0582刑初81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某有限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依法宣告缓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钱璐
书记员陆晓妍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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