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723民初2953号
原告:秦某,女,198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李某,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秦某与被告李某经自由恋爱于2010年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女李梓涵,××××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景泽,现跟随被告及其母亲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户口本复印件、结婚登记信息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的基础。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并非不存在任何矛盾,夫、妻应懂得以互谅互让、相互包容的态度,用恰当的方式化解矛盾,以共同守护婚姻关系。原、被告婚姻出现问题,系彼此缺乏有效沟通所致,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本院极不愿目睹劳燕分飞之衰景,逐再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双方静下心来,互相理解,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矛盾,不能以自我为中心,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加之我们相信原、被告的未成年孩子也不愿意看到父母离异不能相聚、家庭分散不能团圆的情况。本案中,原告秦某以与被告李某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离婚,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腾
书记员刘佳明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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