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李某2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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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抚养纠纷(2021)晋0430民初410号

原告:李某1,女,汉族,沁县人,农民,现住沁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2,男,汉族,沁县人,农民,现住沁县,公民身份号码:×××。

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当庭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原、被告举办结婚典礼即生活在一起,至今未领取结婚证。双方典礼前均有子女。2020年5月8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取名李XX,现年一周岁。同居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和生活问题不断发生争执。原告于2020年10月起诉同居子女抚养纠纷后撤诉。现再次起诉。孩子现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间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不满二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本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就抚养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原告诉被告有骚扰行为,被告不认可,原告也无证据证实,对其主张停止骚扰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抚养费,依据婚姻家庭编的解释,酌定为80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非婚生女李XX随原告李某1生活,由其抚养。
二、被告李某2每月支付原告子女生活教育费800元,直至李XX满十八周岁止。第一笔抚养费,2021年7月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以后每月的十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瑞
书记员田毅杰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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