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苏0582刑初820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暂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爽
书记员袁慧雯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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