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丽都歌厅与徐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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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合同纠纷(2021)皖0291民初2108号

原告:镜湖区丽都歌厅,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凤凰美食街13幢02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202MA2U550J4B。
经营者:吕辉腾,男,汉族,1991年12月28日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燕,安徽宝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能依照约定为原告完成销售指标,且通过其抗辩意见可以得知其没有继续完成销售指标的意愿,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1万元预付的业务提成款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表明被告未完成销售任务的情况下,应当于何时退还业务提成款,故被告并不存在逾期退还业务预付款的责任。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自己因为被告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故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某某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镜湖区丽都歌厅预付的业务提成款10000元;
二、驳回原告镜湖区丽都歌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徐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蒋卫斌
书记员孙豪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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