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娜与朱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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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辽1422民初1465号

原告:马某娜,女,汉族,1982年12月23月出生,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住建昌县。
被告:朱某军,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辽宁省建昌县人,个体,住建昌县。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成立,有被告在打的借条上签字为凭,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不应借故推拖。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占用期间的利息、被告承担诉讼费,庭审中原告表示放弃,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原告的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朱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马某娜借款4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振学
书记员高梓洋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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