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宋某、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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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2020)辽0103民初9797号

原告:郭某,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辉,辽宁永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辽宁安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辰阳,辽宁安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199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辽宁安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辰阳,辽宁安沈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2日,李杰向原告郭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李杰欠郭某出租车租金陆万壹仟元正(2018年3月前给齐)”。
现原告主张因李杰未偿还拖欠租金,且已于2018年1月21日病逝,故起诉来院,向李杰的妻子即本案被告宋某以及李杰的女儿即本案被告李某主张要求偿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依被告宋某、李某申请,本院委托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对2016年12月12日《欠条》上“李杰”二字是否李杰本人书写进行司法鉴定。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6月16日出具辽德司鉴所[2021]文检司字第40406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16年12月12日《欠条》上“李杰”二字是李杰本人书写。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依据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确认被继承人李杰认可其欠原告出租车租金61000元的事实。被继承人李杰已去世,二被告系李杰的继承人,应在继承李杰遗产范围内对欠款承担偿还义务。关于原告主张的李杰于2016年12月12日之后的拖欠租金22000元的问题,因原告仅提供原告自行书写的记录,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杰欠付该期间租金22000元,故对于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提出的案外人李淑媛、李萍的还款,原告陈述案外人系出于替李杰偿还原因而偿还的租金22000元中的一部分,因此,案外人的还款情况与本案原告提供的欠条载明的租金61000元问题无关。二被告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宋某、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继承李杰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郭某租金61000元;
二、驳回原告郭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宋某、李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300元,被告宋某、李某在继承李杰遗产范围内负担13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皮晓赛
人民陪审员吕洪芹
人民陪审员张宗瑞
法官助理刘思婵
书记员丁浩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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