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723民初2836号
原告:田某,男,汉族,1988年1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被告:倪某,女,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平舆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年××月××日生育长女田梓琳,于2012年8月11日生次女田依琳,现均跟随被告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田雨辰,现跟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是否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取决于维持原、被告婚姻关系的基础是否动摇,即夫妻关系是否已经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本案中,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的婚姻状况已经构成婚姻法规定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符合解除婚姻的条件。至于婚生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应当根据有利于婚生子女成长的角度予以裁判。原、被告之婚生女现均随被告生活,为不改变婚生子女现有的生活环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婚生长女田梓琳、次女田依琳应当由被告抚养。原、被告之婚生长子现跟随原告生活,为不改变婚生子女现有的生活环境,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婚生长子田雨辰应当由原告抚养。由于离婚解除的只是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并不影响原、被告与子女的关系,因此离婚后,子女仍为双方子女,故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因原、被告均为农村户籍,故抚养费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参照河南省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16107.93元的标准,本院酌定按该标准的25%支付抚养费,每年抚养费数额为4027元(16107.93元×25%)。因婚生长女田梓琳现年11岁、次女田依琳现年8岁,婚生子田雨辰现年5岁,因此,原告田某应当向被告倪某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为16108元(4年×4027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倪某离婚;
二、原、被告之婚生长女田梓琳、次女田依琳由被告倪某抚养,婚生长子田雨辰由原告田某抚养,原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向被告倪某支付子女抚养费16108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颖
书记员李琦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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