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1、张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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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吉0282民初2183号

原告:刘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桦甸市桦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1,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
被告:张某2,其他情况不详。(未到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秋,张某1、张某2共同向刘某借款20万元,马某为其担保。后刘某用款,马某偿还了刘某借款5万元。2019年5月9日,张某1、张某2重新为刘某出具了借条一份,约定2019年6月20日偿还尚欠的15万元。2019年8月3日,张某1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9年8月20日前还款,到期后,张某1、张某2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刘某履行了交付义务,张某1、张某2未即时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刘某要求其偿还借款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张某1、张某2在刘某起诉后亦未还款,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应从起诉之日赔偿刘某利息损失。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1、张某2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刘某借款15万元,并从2021年6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张某1、张某2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刚
书记员  刘晓华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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