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与贺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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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3民初3775号

原告:魏某,女,汉族,1982年6月9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王跃进,男,1958年8月24日生,住商水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贺某1,男,汉族,1980年7月2日生,住商水县。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2003年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农历4月26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长女贺某3;××××年××月××日生育次女贺雯雯;2009年8月21日生意一子贺某2。××××年××月××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偶有生气现象发生。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应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感情,共同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不宜草率离婚。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并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如果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能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仍和好有望。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魏某与被告贺某1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慧敏
书记员省坤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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