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岩、黄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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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2021)湘0923民特2号

申请人:黄某岩,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锋,湖南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某,女,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香(系黄某的母亲),女,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湖南江之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安化县残疾人联合会于2014年5月21日签发《残疾人证》给黄某,载明黄某残疾类别“肢体、智力”,残疾等级“壹级”。黄某岩与黄某于2016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湘芙蓉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24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申请人为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智能低下,情感反应幼稚,意志活动减退,进行民事活动时,不能辨别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做出意思表达,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由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的内容可以认定,黄某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岩申请认定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黄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胜平
法官助理杨睿
书记员吴贝芬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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