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陕0526刑初181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XX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汉族,1977年7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住陕西省XX城县,农民,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XX城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当时是晚上快12点,其抱有侥幸心理,现在十分后悔,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5日晚上8时多,被告人杜某某和朋友贾某某在小平果库谝闲传时喝了些白酒。当晚11时58分许,被告人杜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XXX**的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西禹线与金十路十字北约1公里白家渠村附近时,被XX城县某某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杜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227.3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某的证言,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酒精测试仪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陕渭人民医院司鉴所【2020】毒检第23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被告人杜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杜某某被查获时血清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杜某某被查获时系凌晨时分,同时系偏僻路段,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同小虎
书记员候婉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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