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会与尹某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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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豫1726民初3291号

原告:王某会,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经常居住地泌阳县。
被告:尹某鑫,男,198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提出向原告借款。2020年8月30日,原告王某会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借给被告尹某鑫3500元。经原告多次追要,被告未偿还,故原告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其他证据在卷佐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尹某鑫向原告借款,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合同关系。作为借贷合同的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原告已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借款,被告也应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故被告尹某鑫应当偿还原告借款3500元。被告尹某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原告王某会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尹某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王某会借款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尹某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孙炳勋
书记员陈兴淼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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