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定继承纠纷(2021)冀0606民初4068号
原告:王某,男,194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陈某1,女,197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陈某2,女,197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永济市。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继承人陈玉芳于2020年11月5日去世,原告王某系陈玉芳的丈夫,被告陈某1、陈某2系陈玉芳与王某的女儿。陈玉芳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天威中路营业所办理本外币定期一本通,账号为13×××56,现有存款14500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天威中路营业所办理活期存折,账号为60×××79,现有存款68967.3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天威中路营业所办理存单一张,存单号为:冀E6546003017,存入金额为200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三丰支行办理定期一本通,账号为04×××74,现有存款20000元,以上存款共计253967.3元。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有权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于2020年11月5日去世,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共计253967.3元,王某系被继承人的丈夫,此笔遗产系陈玉芳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遗产的一半126983.65元应为王某所有,剩余126983.65元应由继承人平均分配。被继承人陈玉芳有三个继承人,分别为其丈夫王某、长女陈某1、次女陈某2,故三继承人每人应继承陈玉芳遗产为126983.65元÷3人=42327.8元。故原告王某应分得遗产169311.5元、陈某1分得遗产为42327.8元、陈某2分得遗产为42327.8元。本院依法对陈玉芳遗产进行分割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天威中路营业所本外币定期一本通,账号为13×××56,存款145000元,归原告王某所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天威中路营业所存单一张,存单号为:冀E6546003017,金额为20000元,归原告王某所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三丰支行定期一本通,账号为04×××74,现有存款20000元,归被告陈某1所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天威中路营业所活期存折,账号为60×××79,存款68967.3元,其中22327.8元归被告陈某1所有,4311.5元归原告王某所有,剩余42328元归被告陈某2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天威中路营业所本外币定期一本通,账号为13×××56,存款145000元,归原告王某所有;
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天威中路营业所存单一张,存单号为:冀E6546003017,金额为20000元,归原告王某所有;
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三丰支行定期一本通,账号为04×××74,存款20000元,归被告陈某1所有;
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天威中路营业所活期存折,账号为60×××79,存款68967.3元,其中22327.8元归被告陈某1所有,4311.5元归原告王某所有,42328元归被告陈某2所有。
案件受理费255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706元,由被告陈某1负担426元,由被告陈某2负担4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霍霞
书记员王珊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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