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湘0407刑初182号
公诉机关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衡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2021年3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3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经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4月2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贺某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贺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2021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龙捷
法官助理唐誉
书记员许灿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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