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豫0105民初15434号
原告司某某,男,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94年1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告贾某某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司某某借款68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原告司某某负担50元,被告贾某某负担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安淑云
代理书记员王帅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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