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颜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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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皖0404民初1695号

原告:高某,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某,女,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5月份,原、被告因工作相识,同年6月份左右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11月14日,双方在淮南市嵘园大酒店订婚,当天,高某给付颜某现金66000元作为彩礼。订婚后,原、被告未登记结婚,也未举办婚礼,2021年4月份原、被告分手。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66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原告高某与被告颜某以结婚为目的,订立婚约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66000元彩礼款,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双方已分手,且原告明确表示不愿与被告登记结婚,原告在此情况下要求被告退还彩礼的诉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高某彩礼66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被告颜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健雯
书记员李梦奇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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