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白某、山西主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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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晋0108民初904号

原告:曹某,自由职业,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白某,山西主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太原市,公民身份证号×××。
被告:山西主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某,执行董事。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秋天被告白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与2018年9月分五次向被告银行卡转账共计75000元(2018年9月23日,原告曹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给被告白某名下6226190900439294的中国民生银行卡转账20000元整;2018年9月23日,原告曹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给被告白某名下6226190900439294的中国民生银行卡转账10000元整;2018年9月25日,原告曹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给被告白某名下6226190900439294的中国民生银行卡转账19000元整;2018年9月27日,原告曹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给被告白某名下6226190900439294的中国民生银行卡转账6000元整;2018年9月28日,原告曹某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给被告白某名下6226190900439294的中国民生银行卡转账2000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白某于2018年9月30日给原告曹某转账10000元整。
2018年10月26日,被告白某签写《欠条》一份,记载:今借到曹某人民币65000元整(陆万伍仟元),工程款到账还。借款人白某签名,被告山西主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该欠条上加盖公章确认。
以上事实有中国工商银行手机银行电子回单、交易详情明细、《欠条》、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白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并加盖山西主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该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白某借款后经原告曹某催告后始终未偿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曹某要求被告白某、山西主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偿还65000元借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双方在借贷合同中并无约定利息,且原告通过手机银行把借款全部转账于被告白某个人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条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曹某要求按以本金65000元为基础、以月利2分的利息赔偿诉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山西主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白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某借款65000元;
二、被告山西主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65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白某、山西主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生
法官助理  薄晓东
书记员  刘小燕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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