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3130民初1371号原告黄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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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湘3130民初1371号

原告:黄某某,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身份号码
43313019781103174X。
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住龙山县。

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8年6月1日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现金,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黄某某人民币叁万圆整(30000.00),借款人:李某某,身份证:433130198405××××”。双方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向被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还款。原告于2021年5月24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给被告李某某借款现金30000元,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黄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俊
法官助理彭微微
书记员姚媛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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