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军与田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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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皖1323民初4489号

原告:孙某军,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平,安徽鸿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田某以干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孙某军给付钱款后,被告田某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田某偿还部分借款。2019年3月1日,被告田某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孙某军现金陆万伍仟元(65000),分期3个月还一次,保证陆仟到壹万元整。借款人:田某。事后被告田某多次偿还原告借款共计19800元,尚下欠45200元。经原告方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欠条、录音、微信记录能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没有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同时起诉时借款尚未全部到期,故原告主张要求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某军欠款人民币45200元。
二、驳回原告孙某军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1元,由被告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自卫
法官助理金如雪
书记员张楠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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