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化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冀0825刑初168号
公诉机关隆化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未遵守道路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阎丽
书记员王海军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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