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723民初3489号
原告:朱某,女,汉族,1974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禹、蔡芳,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某1,男,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平舆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荆某3,现已成年。××××年××月××日生育一子荆某2,现跟随原告生活。原告称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本应互让互谅,互相体贴,以建立稳固的夫妻和家庭关系。现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也未到庭,无法核实双方的感情状况。本院认为,当婚姻出现裂痕,陷于危机的时刻,男女双方均应该努力挽救,而不是轻言放弃。考虑到原、被告结婚二十多年且育有一子一女,为挽救一个完整的家庭,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恶化的夫妻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原、被告双方应静下心来,互相理解对方的付出与艰辛,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情感去解决问题,不要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珍惜身边人,重归于好。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朱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颖
书记员李琦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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