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某公司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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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豫0105民初13974号

原告河南某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法定代表人鲁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晓,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兆,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

被告何某某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某某公司借款16505元及利息(利息以16505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安淑云
代理书记员王帅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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