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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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苏1291刑初102号

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泰州市天乐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泰州市高港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宝春
书记员杜杨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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