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吉0282民初2191号
原告:马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被告:殷某,住吉林省桦甸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17日,马某与殷某离婚,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写字楼85平方米(XXX写字楼XXX门)归马某所有,贷款由马某偿还。双方分割的案涉房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的实际信息是面积86.39平方米,座落桦甸市XXX楼XXX门,不动产权证号XXXXX,权利人殷某。在双方离婚后由殷某偿还了部分案涉房屋的贷款。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殷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附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马某的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殷某关于马某应偿还殷某代偿房屋欠款的主张可另觅救济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殷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马某办理案涉房屋(面积86.39平方米,座落桦甸市XXX楼XXX门,不动产权证号XXXXX,)的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殷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刚
书记员刘晓华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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