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9屈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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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苏0582刑初84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屈某某,男,2001年11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屈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被告人屈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屈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丽娟
法官助理王建东
书记员陈天宇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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