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苏1291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江苏德克沃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安装与销售主管,住泰州市海陵区。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1月25日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2日被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宝春
书记员杜杨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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