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苏0582刑初847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7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宠物店,户籍地安徽省灵璧县,暂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丽娟
法官助理王建东
书记员陈天宇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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