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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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辽0114刑初283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现住浙江省乐清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于洪监管大队。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向其朋友施某某(另案处理)借来一张卡号为6228XXXXXXXXXXX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将该银行卡出售给名为“森”的微信好友。2021年1月19日,被害人赵某某被电信诈骗团伙欺骗,在沈阳市于洪区红旗台自家档口内,分二次向被告人黄某某出售的上述银行卡转账共计人民币90万元。
2021年2月6日,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并于同年2月10日被解至于洪监管大队。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银行卡交易明细;户籍信息、电话查询记录;案件来源、归案经过及情况说明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经电话传唤,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郝星男
人民陪审员康桂芹
人民陪审员李洪涛
书记员张翠萍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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