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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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晋0581民初2253号

原告:李某,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高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闪某,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回族,住高平市,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认为,被告闪某承认原告李某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归还借款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工合同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闪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闪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志强
二○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邓文婷
书记员  郭宇楠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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