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陈某、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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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吉0281民初1145号

原告:黄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陈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张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孙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陈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2018年2月6日,由孙某担保,陈某、张某在黄某处借款5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并为黄某出具欠据一份。后经黄某多次索要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庭审中,黄某只要求偿还其利息1000元,其余利息自愿放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陈某、张某在黄某处借款,并为黄某出具借据的事实,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故黄某与陈某、张某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之规定,陈某、张某应当偿还黄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孙某自愿为韩忠军的借款提供担保,并在欠条中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六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孙某应当对陈某、张某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黄某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1000元,共计6000元;
二、被告孙某对在陈某、张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某、张某共同负担,被告孙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权英爱
书记员王延升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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