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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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红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非法狩猎罪(2021)黑7526刑初42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虎林市。1997年7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年10月23日因减刑六个月提前释放;2021年1月2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被黑龙江省林区※※局东方红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东方红林区基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返还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有限公司损失并赔偿生态修复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尖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两只狍子腿由野生动物保护部门依法处理;
四、被告人林某返还黑龙江省东方红林业局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三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程志远
法官助理秦煜博
书记员秦梓健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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