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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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8246号

原告:丁某某,女,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5日,原告通过“某某公寓”微信公众号平台与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屋委托给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管理,委托期间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1年1月18日止,租金每月4881元,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缴纳1个月租金的押金。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约定,如出现被告延迟交付租金满15个工作日,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应赔偿原告两个月租金。合同第九条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两个月违约金。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接收房屋后将房屋出租给第三方。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2月至8月租金,后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未付任何款项。原告与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租期到期后,租客以租期未到期为由拒绝搬离,原告已向法院起诉要求租客返还房屋。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系法人独资有限公司,其股东为被告陕西某某公司。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为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提供平台服务。现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已停止经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
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该
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资
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但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看,被告
某某公司实际履行的是承租人义务,故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
同关系。原告签订合同后将房屋交付被告,履行完合同约定
义务;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接收房屋后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
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向原告交付2020年2月至8月租金后未支
付剩余租金,存在违约行为。因原告尚未收回房屋,存在租
金损失,该损失系被告深圳某某公司造成,应当由被告深圳
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租金损失。原告
要求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支付2020年9月1日至房屋实际返还
之日止的租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
告深圳某某公司赔偿两个月租金9762元,符合合同第八条第
(四)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深圳某某公
司支付两个月租金9762元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第九条的约
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支付其律师
费支出5000元,没有合同约定,且原告尚未实际支出该费用,
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因被告陕西某某公司系被告深圳某某
公司的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股东财产独立于被告深圳某某
公司财产,应当对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为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提供平台服务,应
当对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
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
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丁某某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原告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为14643元;
二、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丁某某赔偿9762元;
三、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丁某某支付违约金9762元;
四、被告陕西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0元,由三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78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8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艾小亮
书记员陈树秋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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