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与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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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2021)湘1081民初771号

原告:阮某,男,201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
法定代理人:邵某(系原告阮某之母),女,汉族,1991年4月29日出生,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
被告: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
负责人:邵义吉,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浪方,男,1990年1月27日出生,湖南省资兴市人,系该组会计,住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龙头社区宝盖楼组。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2019年10月18日出生,出生后随母落户在被告组上。2009年被告组上土地被征收,因土地未使用,2021年2月2日对该土地下发补征款。2021年3月22日,被告组上开会作出决议,决议“征地款及本组其他款项分配不对外嫁女的子女分配”。后组上按每人13000元分发了征收款,但未分配给原告。

本院认为:原告阮某母亲邵某虽然与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但其户口自出生以来一直在被告宝盖楼组上,原告阮某出生后,其户口亦随其母落户在了被告宝盖楼组上,故原告应属于被告宝盖楼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可以参加被告宝盖楼组的集体经济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其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被告宝盖楼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作出“征地款及本组其他款项分配不对外嫁女的子女分配”,该决议排除了原告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与国家现行法律、政策相违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宝盖楼组向其支付征地补偿款13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宝盖楼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阮某土地征收征补款
13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湖南省资兴市唐洞街道办事处龙头社区宝盖楼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阿鸧
书记员黄娅雯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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