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某某与某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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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9994号

原告:卓某某,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某。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11日,原告通过“某某”APP与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屋委托给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管理,委托期间自2020年6月17日至2021年6月16日止,租金每月5200元。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约定,如出现被告延迟交付租金满15个工作日,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应赔偿原告两个月租金。合同第九条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除本协议另有约定以外,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两个月违约金。合同还约定45天的空置期。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20年8月租金,后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未付任何款项。案涉房屋一致处于空置状态。被告某某有限公司为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提供平台服务。现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已停止经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深圳某某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
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该
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虽然双方签订的合同名为《资
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但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来看,被告
某某公司实际履行的是承租人义务,故双方之间存在租赁合
同关系。原告签订合同后将房屋交付被告,履行完合同约定
义务;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向原告交付2020年8月租金后未支
付剩余租金,存在违约行为。因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已到期,
故合同到期自然解除。原告要求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支付合同
期间剩余租金,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已支付
2020年8月租金,被告深圳某某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剩余9个半
月租金49400元。原告主张租金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涉房屋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原告有权自行收回房屋。因合
同约定空置期45天,该期间的租金损失7800元,应由违约方
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承担。原告要求被告深圳某某公司赔偿两
个月租金104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
某某有限公司为被告深圳某某公司提供平台服务,应当对被
告深圳某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
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零三条、第七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
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卓某某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16日止的租金49400元;
二、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卓某某赔偿合同约定的45天空置期租金损失7800元;
三、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卓某某支付违约金10400元;
四、被告某某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某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7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77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艾小亮
书记员陈树秋

2021-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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