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有一件大事件就是宝能系控股万科,对这个事件不同角度有不同的解读,但其核心实质就是创始股东如何确保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在融资时只考虑股东的人数与构成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把整个企业的治理结构纳入考虑范围。那么从哪几方面考虑?其中涉及到的重点法律问题又是什么?
设置要合理
创业初期,实际控制人作为大股东时至少要持股51%,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40%。如实际控制人不能达到51%的持股比例,则建议通过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表决权授予等方式实现对股东会的控制。
(温馨提示:一致行动人协议及表决权授权应委托专业律师起草,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设计,不建议通过某度直接下载使用。)
股东表决权的绝对多数与特殊表决权
事实上,很多公司创始人并不是通过高股权来实施控制。李彦宏所持百度股份不足17%,但拥有特别表决权,李彦宏持有的1股股票所包含的投票权是10票,而其他股东仅1股1票。新浪曹国伟的团队股权比例也不过18%,但其设计了一个“毒丸计划”,任何人想要超过18%的持股都会付出巨大代价。而在联想,员工持股是联想控股的镇山之宝(温馨提示,员工持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采用,比如乐视网在2015年底传出的“全员持股”就受到了广泛的关注),柳传志本人在联想控股中的股份比例只有不到3%,其员工所持股份占联想控股目前总股本的35%左右,而员工这部分股权只有分红权,不能卖、不能出让。由这些“员工股东”选举出来的人必须坐在董事会上、负责联想控股的日常运作。
因此,如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少,则建议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赋予实际控制人更多表决权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股东表决权与分红权分离的模式
要在融资之后继续保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在投资交易结构设计的时候可以采取股东表决权与分红权分离的模式,即所谓的设置优先股。优先股(preference share or preferred stock)是相对于普通股 (common 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
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
另外,还有一个招数可以采取用来排除外部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就是采用“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排除规则”,表决权排除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厉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故当融资方在因进行或增资扩股时而修改公司章程时,可一致对利害关系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或者排除。
警惕小股东的“一票否决权”
如创业者是大股东,则一般不要给予小股东的一票否决权。
如创业者是小股东,则要求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对特定决议事项享有一票否决权。但这一权利只能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实施,《公司法》第4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则要求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同股同权”。
警惕董事的“一票否决权”
除了小股东的“一票否决权”,还要注意来自于董事层面的否决权,尤其是在风险投资中,投资人由于不参与企业运营,为保护投资安全,市场惯例一般为投资人在董事会重大事项中拥有一票否决权,以保护投资人的相关权利。但是这一条款会成为“隐形炸弹”。
因此,作为创业者或实际控制人,一般不宜接受董事的“一票否决权”,除非创业者或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中所占的席位未能达到二分之一以上(温馨提示:平衡资本与控制权不仅是商业博弈,也需要法律上的针对性处理)。
提名董事权与投票权的设计
以阿里巴巴为例,主要股东日本软银、雅虎公司及创始人马云、联合创始人蔡崇信就IPO后的投票权问题达成一份协议。公司最大的股东软银将拥有提名一名董事会成员的权力,但未经马云和蔡崇信同意,不能撤换阿里巴巴合伙人所提名的任何董事。而根据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包括马云和蔡崇信在内的28位公司合伙人拥有提名大多数董事会成员的权力。
IPO完成后,软银将继续拥有阿里巴巴集团30%以上的股份,但要把超出30%部分股份的投票权交给一家由马云和蔡崇信掌管的股权信托公司。若软银持股比例降至15%以下,则失去提名董事的资格。
董事会一般多数
以京东为例,京东的招股说明书上显示,京东的董事会为9人,其中老虎基金、best alliance、strong desire以及DCM分别有权任命一名董事,而刘强东及其管理团队则有权任命剩下的5名董事并且任命董事会主席。就董事会席位来看,刘强东及其管理团队与其他股东在董事会的投票权为5:4,由此刘强东在董事会的投票权过半数,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刘强东及其管理团队拥有主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