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吉0602执异72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通化市新华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0272957560XE。
法定代表人:孟晶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宫利军,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申请人: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54172P。
法定代表人:杨晓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洪文,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附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通化市佳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判长刘世元
审判员张振良
审判员李贵群
书记员郑银辉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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