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照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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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7执保484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西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群,任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任该行资产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任该行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于照印,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陈**英,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于行伟,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董玉豹,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潘坤,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申请人:于党伟,男,198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太康县。

已冻结被申请人于行伟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为:6230591374012899790001:713.13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d7338227470a22df@wx.tenpay.com存款:1675.79元,本次所保全的银行账户、财付通均为余额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311号民事裁定书已部分保全,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连瑞瑞

202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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