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东旭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三局第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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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黑02执复92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285287956。
法定代表人:王利民,该公司执行董事。身份证:230204197504161918.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金朋,该公司法律顾问。身份证:140521************,电话15735******。
申请执行人:河南东旭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项城市周项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769470343T。
法定代表人:王四东,该公司执行董事。身份证:412702197312020037.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洪雷,黑龙江镜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8645******,1303983****。

本院对龙沙区法院(2020)黑02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铁二十三局第二公司虽对龙沙区法院的冻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但中铁二十三局第二公司异议和复议的主要理由是认为本案执行依据(2019)黑0202民初3081号民事调解书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民事调解书无效。究其异议和复议的实质是对执行依据不服,但对执行依据的异议不是执行异议和复议的审查范围。原审关于当事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判决、调解、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的裁定理由,并无不当。中铁二十三局第二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龙沙区法院(2020)黑02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20)黑0202执异26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春山
审判员赵春龙
审判员袁戈
书记员宋鹏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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