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河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马传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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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黑0903民初1365号

原告:七台河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桃山区鑫苑小区****楼西侧平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900677471146X。
法定代表人:张喜芹,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金龙,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马传龙,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本市桃山区。

本院认为,原告七台河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七台河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七台河市鸿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丽娜
书记员陶晨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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