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曦与商丘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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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豫1403民初4821号

原告:范曦,男,汉族,退役军人,1963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程光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光,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范曦以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曦撤回对被告商丘帝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费用5元,有原告范曦承担。

审判员贾自民
书记员范艳方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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