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供水总公司与田建立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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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豫0202民初1751号

原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汴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2174XJ。
法定代表人:黄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添翼,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田建立,男,1979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原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开封市供水总公司负担。

审判员万姗姗
书记员田娇娇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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