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726民初2450号
原告: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地址: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十街东关村门前自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Y9EW095。
法定代表人:樊海林,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玲,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鄢媛媛,女,38岁,汉族,现住黑山县。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谢萌
法官助理卓慧
书记员齐琳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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