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103民初7928号
原告:关世宏,男,1960年4月22日出生,锡伯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云,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世杰(关世宏姐姐),女,1955年3月12日出生,锡伯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沈河区。
被告:沈阳工业品贸易中心破产清算组,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太清宫街**。
法定代表人:王麟,沈阳工业品贸易中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顺喜,清算组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沈阳工业品贸易中心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世宏撤回起诉。
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关世宏负担。
审判长杨丽
人民陪审员金镝
人民陪审员史秋灏
书记员边建勋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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