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与杨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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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726民初2439号

原告: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十街东关村门前自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Y9EW095。
法定代表人:樊海林,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玲,女,汉族,1967年9月11日生,住辽宁省黑山县,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杨敏,女,41岁,住黑山县。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小单
法官助理宋佳
书记员杨轩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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