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辽0726民初2437号
原告: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黑山镇十街东关村门前自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6MA0Y9EW095。
法定代表人:樊海林,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玲,女,汉族,1967年9月11日生,住辽宁省黑山县,系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赵宝刚,男,53岁,住黑山县。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身份信息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退回原告黑山县舒心园物业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小单
书记员杨轩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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