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康县双鑫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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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裁定书

(2020)豫1627执保511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706720296F。
法定代表人:邵群,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海山,该行资产部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云三,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太康县双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谢安路东段(德银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349462419Y。
法定代表人:张瑞,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太康县金刚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康县板桥镇谢家行政村大轩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0508964902。
法定代表人:轩金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轩敏义,男,197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太康县人民法院(2020)豫1627民初5187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应予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刘安峰
书记员连瑞瑞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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