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冀0824民初2556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原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都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34775168XC。
法定代表人:李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振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滦平红十字医院,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依法成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时,滦平红十字医院已经更名为滦平优抚医院,滦平红十字医院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金诚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2.00元,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石刚
法官助理刘小玉
书记员林辉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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