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黑8110民初324号
原告: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查哈阳农场福顺小区**楼厢房楼****。
法定代表人:谢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莉,女,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黑龙江垦区龙垦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富水路**。
法定代表人:位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冬雪,该公司法务员。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6900元,按照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讼过程中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回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750元),由黑龙江齐齐哈尔农垦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君章
书记员宋艳玲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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