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凤超与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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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0)黑0902民初391号

原告:柳凤超,男,汉族,1961年5月11日出生,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胜利煤矿工人,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被告: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东进街**。
法定代表人:张长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基楠,该公司胜利煤矿法律顾问。

本院认为,原告柳凤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柳凤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柳凤超负担。

审判员王兴才
法官助理苗传雯
书记员李亚男

2020-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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